只因不及时举证,得少赔偿十三万
黄先生户口在农村,但已在深圳某厂打工多年,每年均办理暂住证,工资收入稳定。2004年6月12日早上8时,黄先生从厂宿舍前往厂车间的途中,附近个体工厂业主刘先生驾驶一小客车(登记车主为深圳市某街道干部李某某)途经该路段时,因刘先生操作不当,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先生一眼受伤的交通事故,黄先生因此住院约二个月,用去医药费人民币约18000元,经司法鉴定评定,黄先生的眼部受伤评定为伤残八级。事故发生后,刘先生当时只付了医药费人民币11000多元,尚余医药费6000多元未付。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刘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先生不负事故的责任。
黄先生出院后,因与刘先生达不成赔偿协议,遂于2004年12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及车主李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5429.96元(其中医疗费6041.4元,护理费923.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伤残等级鉴定费1000元,按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残疾赔偿金155615.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但黄先生起诉后,一直未向法庭就其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暂住于深圳市已超过一年的主张进行举证,也没有对其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 进行举证。
2005年7月,深圳市某法院对该进行了公开审理,黄先生主张其在深圳市已居住多年,有暂停证;其在深圳市某工厂打工,有工资单,证明其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因此主张应按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并向法庭出示了在交通事故发生前连续多年的在深圳市的暂住证及工厂开具的黄先生的收入证明、工资单、深圳市社保局的社保卡作为证据。但因这些证据是黄先生在开庭时才向法庭提出,刘先生、李某某方以其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同意质证。案经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黄先生身为农村居民,如需以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其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应举证证明其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在深圳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的证据,但因其不能按规定期限举证,因此不能按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其诉求的残疾赔偿金应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于是判决由刘先生赔偿黄先生伤残等级鉴定费人民币1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850元,护理费923.52元,残疾赔偿金24327.48元,医疗费604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人民币44142.4元;李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理费人民币5019元,由黄先生负担3412元,刘先生负担1607元。这样,判决的结果比黄先生的诉讼请求少了131287.56元,并要白白负担3412元的案件受理费。
律师点评:
该案为真实案例,本律师是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全权代理。本案中,可作如下总结及点评:
一、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残疾赔偿赔偿金的数额,都要依据一个标准,即是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还是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来计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可见,受害人的户口是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一个重要依据。
二、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的,但受害人已长年在城镇工作、生活,计算残疾赔偿金时能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呢?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由此可见,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只要能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又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在深圳,则必须能证明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在深圳有固定收入的,方能按深圳的标准计算。
三、本案中,黄先生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在深圳暂住多年,并有固定收入,按理完全可以按照深圳市的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其标准为每年(2004年度)23905.92元,二十年则为478118.4元。八级即按30%计算,为人民币143435.52元;而农村标准为每年人民币4054.58元,二十年为81091.6元,30%为人民币24327.48元。二者相差119108.04元。与黄先生的诉讼请求相差少了131287.56元。
四、一些人以为,有证据还怕打不赢官司?因此在打官司时往往不及时举证,到了开庭时才将关键证据拿出。殊不知,有证据而不及时举证也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说,举证有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使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本案中,黄先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在深圳市居住多年,并有固定收入的证据,但从立案到开庭,期间超过六个月都一直没有举证,到开庭时举证但因对方不同意质证而化为乌有。最后,法院判决时,黄先生获得的赔偿比诉讼请求少了十三万多元,比有可能获得的实际赔偿少了十二万元。
五、本案的破解方法,就是在审理过程中,因举证期限已过,可采取以退为进的方法,即先撤诉,在整理好有关证据后重新起诉即可。
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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